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收费
法定依据 印发兵团劳动局、卫生局、人事局、工会《关于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新兵办发〔1993〕61号)附件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劳动鉴定范围:第3条“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
办理地址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09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3-2566056
咨 询 0903-256656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个人病退申请 印发兵团劳动局、卫生局、人事局、工会《关于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新兵办发〔1993〕61号)附件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劳动鉴定范围:第3条“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
2 病历资料 印发兵团劳动局、卫生局、人事局、工会《关于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新兵办发〔1993〕61号)附件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劳动鉴定范围:第3条“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
3 身份证 印发兵团劳动局、卫生局、人事局、工会《关于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新兵办发〔1993〕61号)附件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劳动鉴定范围:第3条“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
4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印发兵团劳动局、卫生局、人事局、工会《关于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新兵办发〔1993〕61号)附件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劳动鉴定范围:第3条“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