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查询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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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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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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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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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3、C24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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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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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2567927 |
咨 询 |
0903-6453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