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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查询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查询
事项编码 11991400MB1C776330366101501600002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3、C24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3-6453203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查询人可以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吗?

答: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问: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吗?

答: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遵守哪些要求?

答: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办理时限是?

答: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问:哪些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问:不动产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是哪些?

答: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监督投诉 0903-256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