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城市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办理地址 |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行政综合楼政务服务大厅二楼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94-5812319 | ||
咨 询 | 0994-580361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申请表 | 无 |
2 |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情况说明(正式行文的企业文号) | 无 |
3 | 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 | 无 |
4 | 燃气企业正式签发的经正规专业评审确定的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 无 |
5 | 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证明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