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正本)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
2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办理正本/副本)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
3 |
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简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基本数字表、机构人员表(办理正本)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
4 |
原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申请更新)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
5 |
申请单位职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办理正本)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
6 |
购置资金为财政拨款、援疆资金的,需提供相关资金证明材料(办理正本)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
7 |
在岗专职人员的相关技术资格证明(办理正本)至少各提交1名医师、1名物理师、1名技师的包括职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证或能力考评证明等材料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