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正本)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办理时间 每年1月10日至2月20日、5月10日至6月20日、9月20日至10月30日,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10:00~13:00 下午15: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1-2890320,0991-2896934;96359
咨 询 0991-2896494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正本)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2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办理正本/副本)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3 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简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基本数字表、机构人员表(办理正本)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4 原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申请更新)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5 申请单位职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办理正本)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6 购置资金为财政拨款、援疆资金的,需提供相关资金证明材料(办理正本)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7 在岗专职人员的相关技术资格证明(办理正本)至少各提交1名医师、1名物理师、1名技师的包括职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证或能力考评证明等材料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