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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正本)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正本)
事项编码 11990000MB1941777T266012304300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条件 1、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2、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符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3、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4、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数量限制 兵团区域内首次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原则上不超过5台,其中,单一企业生产的,不超过3台。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政务大厅受理齐全材料,出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移交兵团卫生健康委,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原因需延长期限的,经委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兵团卫生健康委需委托第三方对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子委托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专家评审,第三方应当在专家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兵团卫生健康委,此日期,不计算于法定半截时限内)。兵团卫生健康委应当在作出同意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本)。政务大厅受理齐全材料,出具《申办配置许可证(副本)受理单》移交兵团卫生健康委业务处室,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印制工作(副本办理需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邀请第三方评审60个工作日不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本)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办理时间 每年1月10日至2月20日、5月10日至6月20日、9月20日至10月30日,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10:00~13:00 下午15: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1-2896494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办理?

答:1.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2.申请配置设备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3.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问:可以网上申请办理吗?

答:可以。但需要同时上报纸质版资料。

问:副本啥时候能办理

答:正本办理后,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

监督投诉 0991-2890320,0991-2896934;9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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