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 ||
办理地址 | 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师镇江西路5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20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号-9月30号),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99-8182413,96359 | ||
咨 询 | 0999-818260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工伤保险条例 |
2 | 病退申请书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
3 | 身份证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
4 | 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
5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法规 |
6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体格检查表 |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法规。 |
7 | 病历资料 | 医学鉴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