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办理地址 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师镇江西路5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20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号-9月30号),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99-8182413,96359
咨 询 0999-818260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工伤保险条例
2 病退申请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3 身份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4 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5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法规
6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体格检查表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法规。
7 病历资料 医学鉴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