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少数民族正字正音培训测试等级的认定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教育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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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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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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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和翻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语言文字相关工作。第三十条: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编译等有关人员应当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语言文字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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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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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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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联系电0991-6686672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6686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