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正本)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每年1月10日至2月20日、5月10日至6月20日、9月20日至10月30日,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3:30;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0991-96359;0991-2896911 | ||
咨 询 | 0991-2896494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办理材料清单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
2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卫计发〔2018〕1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