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 0991-2890285
咨 询 0991-289660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兽药广告审查表
2 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3 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4 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 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7 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10 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11 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