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副本)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 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5:30-18:30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2890320其他: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96359
咨 询 联系电话:0991-2890658咨询方式: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大厅窗口咨询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登记表(办理副本)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2 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包括计量测试部门检定证书(办理副本)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3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办理副本)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4 申请放射诊断治疗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需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办理副本)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5 设备采购发票或相关价值证明复印件(办理副本)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6 兵团卫生健康委许可决定复印件(办理副本)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7 更新设备的需提交财政部门原设备报废核销材料复印件(办理副本更新)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8 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办理副本)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