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登记表(办理副本)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
2 |
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包括计量测试部门检定证书(办理副本)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
3 |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办理副本)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
4 |
申请放射诊断治疗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需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办理副本)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
5 |
设备采购发票或相关价值证明复印件(办理副本)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
6 |
兵团卫生健康委许可决定复印件(办理副本)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
7 |
更新设备的需提交财政部门原设备报废核销材料复印件(办理副本更新)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
8 |
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办理副本)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在设备安装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师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限期1个月内完成副本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兵团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该设备许可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