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建设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6686699 | ||
咨 询 | 投诉电话0991-668643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申请人照片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2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3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4 | 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5 | 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