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6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266
咨 询 咨询电话:0902-256048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用地单位向团场提供的申请文件
2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 图件
6 现状调查表
7 森林植被恢复缴费凭证
8 团场向师林业局的正式请示文件
9 团场公示材料
10 植被恢复承诺函
11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
12 占用林地及采伐情况统计
13 现场查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