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266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02-256048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用地单位向团场提供的申请文件 | 无 |
2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无 |
3 |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无 |
4 | 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 无 |
5 | 图件 | 无 |
6 | 现状调查表 | 无 |
7 | 森林植被恢复缴费凭证 | 无 |
8 | 团场向师林业局的正式请示文件 | 无 |
9 | 团场公示材料 | 无 |
10 | 植被恢复承诺函 | 无 |
11 |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 | 无 |
12 | 占用林地及采伐情况统计 | 无 |
13 | 现场查验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