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3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373, 投诉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咨 询 联系电话:0902-2565164,0902-2565025 现场咨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37号窗口。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申请人资质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2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