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8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全文。2.《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全文。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181646
咨 询 0906-318109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