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企业(不含设立企业集团、分公司)备案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办理地址 新疆阿拉尔市金银川街道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32-34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97-4616315
咨 询 咨询电话:0997-637202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2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备案
3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