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十九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 1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96359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2896604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表 | 无 |
2 | 整治复绿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