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9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9号新机关二楼204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86983022
咨 询 0998-698334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病故军人证明书
2 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
3 亲属关系证明
4 烈士证明书
5 农行社保卡
6 身份证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7 退伍证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8 死亡证明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9 户口本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0 申请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