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实施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理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师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二层综合业务区6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夏季(5月1月-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96-2937138
咨 询 0996-292120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设施图纸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 挖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3 涉及管线施工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 单位书面委托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恢复承诺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 法人身份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8 营业执照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9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审批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0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