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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200MB1B69130P300011702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受理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占用,2.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经区政府批准;3.横穿快速路、主次干道施工的,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4.申请改建人行道的,应制定改建方案,改建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5.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应一次性提出申请;6.工程建设同步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可一并提出申请。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规划建设
办理时限说明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所需日期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师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二层综合业务区6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夏季(5月1月-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96-2921209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无

答:无

监督投诉 0996-293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