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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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010628571Y20001210010000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 ||
受理条件 | 企业具有下列情况:拟签订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中,进出口技术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限制技术,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4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8个工作日(不包括材料退回、修改、补正时间。)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2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 (冬夏季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91-289650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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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