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553096X200012007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1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兵团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2.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4.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5.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6.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4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兽药生产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96号兵团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0943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10月31日),冬季(11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091-289018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需带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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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