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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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553096X20001200770000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
受理条件 | 具有相应的兽药生产和经营资格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8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91-289660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需带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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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96359 0991-28902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