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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000MB1553096X200012007700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受理条件 具有相应的兽药生产和经营资格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咨询方式 0991-289660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需带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监督投诉 0991-96359 0991-2890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