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553096X200012014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
受理条件 |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2)外国人采集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标本,需要取得特许捕捉证;(3)外国人拍摄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电影的,需要获得国家影视主管部门的批准。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旅游观光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20个工作日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新疆兵团行政服务中心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8:30(冬季)。夏季(5月1日~10月31日),冬季(11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289028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审批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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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