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 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561723E2000164155002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 ||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2.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 3.应与相关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及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收费标准 |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第一条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植被恢复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收费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第一条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关于同意**项目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0:00-13:30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991-2890921 窗口进度咨询联系电话0991-289612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6914 ,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