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首发)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首发)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941777T2000123017001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受理条件 | 1. 申报产品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生产企业具有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3.生产企业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符合《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5.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符合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6.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准营准办,医疗卫生 |
办理时限说明 |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91-2896494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几年? 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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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963590991-2896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