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团镇: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11990300MB1761549C300012007500Y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农业农村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农业农村局
受理条件 1. 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药学或者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2. 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运输条件;3. 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办公用房;4.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兽药经营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政务服务大厅一层西区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与冬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8-5701283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该事项暂无问题事项

答:该事项暂无问题事项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8-5701120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