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校车标牌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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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4000106295669366010906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10元/本 |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法定时限 | 6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交通出行 | ||
办理时限说明 |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校车标牌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142公安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9-818970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证件过期能否办理 答: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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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999-8189580、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