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撤销婚姻登记
|
事项编码 |
11990400763762425P300071100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
受理条件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婚姻登记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联办机构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
办理地点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C201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下午:15:00-19:00(夏季,除法定节假日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下午:15:00-19:00(冬季,除法定节假日以外)
|
咨询方式 |
0999-8189762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常见问题 |
|
监督投诉 |
0999-8182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