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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事项编码 11990400MB1694200T3002014007032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印发兵团劳动局、卫生局、人事局、工会《关于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新兵办发〔1993〕61号)附件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劳动鉴定范围:第3条“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办机构
受理条件 1.个人鉴定病种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4.病历资料一套(首先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其次还要认真审核资料的真实性,提交的病历资料一定盖的是医院的红章。癌症患者申请鉴定,提交的病历资料中一定要有病理诊断报告单,有明确的病理诊断,手术了要附手术记录的病历资料)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工作日 事项主题 社会保障,公用事业
办理时限说明 6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师镇江西路5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20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号-9月30号),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99-818968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答:是国家劳社部制定的对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判定尺度,即《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问: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问:伤病情较重者不能到现场参加鉴定怎么办?

答:鉴定原则上采取相对集中、就近或异地鉴定方式。若被鉴定人的伤病情较重(瘫痪、卧床不能行走的和狂躁型精神病人等)不能参与集中鉴定,可申请出诊鉴定(实调),经师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后实调。

问: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

答:生活自理障碍是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2)翻身:不能自主翻身;(3)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赖他人帮助;(4)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5)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行动。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二项需要护理。

问: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的对应程度?

答:确认一至四级者伤残程度列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伤残程度列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程度列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问: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监督投诉 0999-8182413、9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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