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自贸区: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喀什片区三师区块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霍尔果斯片区四师区块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乌鲁木齐片区十二师区块

团镇: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400MB1B78037J366026406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时限 87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9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9-8189753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99-8182112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