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010629857H366026407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9-2270197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2296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