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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事项编码 1199050001064543553660718018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交通运输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 :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事故搜救情况; (六)事故损失情况; (七)事故经过;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十)安全管理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简化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四)安全管理建议; (五)其他有关情况。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交通运输局
受理条件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6个工作日(出去调查取证时间)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21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9-2270721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对调查结论不服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9-22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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