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师:


团镇: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50076680802XJ300071100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民政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3公告60日,查找弃婴生父母;4当事人持有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5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供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除外。
数量限制 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户籍办理,证件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公告查找父母不计入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公安局
结果名称和样本 收养登记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108室 双河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夏时间一致)
咨询方式 0909-666222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监督投诉 0909-7696650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