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7957691466366022323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1. 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吊销许可证。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9-2267103 咨询地址: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南苑北门第五师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7696706 投诉地址:第五师双河市机关2号楼西附楼一楼1116卫健委业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