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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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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19957623660217026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9年0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处罚。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9-7696822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联系电话:0909-769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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