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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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1995762366021715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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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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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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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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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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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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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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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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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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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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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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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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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9-769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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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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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联系电话:0909-769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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