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以及其他涉及报废汽车拼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零配件、拼装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以及其他涉及报废汽车拼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零配件、拼装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A4117X9366023112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 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9-7667315,咨询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09-6661319,投诉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