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事项编码 | 1199060077039996XU300012020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农业农村局 | ||
受理条件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证件办理 |
办理时限说明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办理地点 | 五家渠市行政服务中心6楼农业农村局7号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5月1日~9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周一至周五: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4-567258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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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4-58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