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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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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事项编码 11991000MB17902863300052401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伤残人员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入伍服役,优待抚恤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12个工作日办结。(团场、兵团审查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团场、街道、镇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6-318123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伤残人员待遇如何发放?

答: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监督投诉 0906-31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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