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
事项编码 | 11991000MB179028633000524019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伤残人员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入伍服役,优待抚恤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12个工作日办结。(团场、兵团审查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团场、街道、镇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6-318123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伤残人员待遇如何发放? 答: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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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6-3180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