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1007668476008366023123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建设局 | ||||
法定时限 | 64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立案之日起,64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1-6686446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6686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