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0106319652300018000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规划建设 |
办理时限说明 | 4个工作日(初审、审核,决定)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审批表签署批文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5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2-250108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此类事项可以代理办理吗? 答:可以,需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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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2-2507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