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6734353671366082500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 ||||
数量限制 | 按照文件要求具体设置表彰或者奖励数量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共安全,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材料起且材料齐全,承诺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防灾减灾突出贡献表彰奖励的通知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3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 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2-2560104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怎样界定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255号公布)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公布) 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问:咨询办理地点在哪? 答:新疆哈密大营房第十三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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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