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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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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事项编码 11991300776082760N3000121013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商务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商务局
受理条件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要求,当场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对外贸易登记备案表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1、2、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2-2565487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责任事项有哪些?

答: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备案登记。(不予备案应当书面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问:进行外贸经营者登记备案是否有注册资本的限制?

答:没有。新《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不是行政许可。外贸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对外贸经营者而言,没有任何注册资本的“门槛”。

监督投诉 0902-256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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