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 |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MB0T64975N3002014902001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 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 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 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 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 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社会保障,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资料齐全的,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自然日”。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2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2-2566206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行政复议申请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监督投诉 | 0902-2566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