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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事项编码 11991300MB1C65886E3000723002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条件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公共安全,医疗卫生
办理时限说明 此为即办件办件,当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审定结论通知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3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2-256502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存在问题

答:咨询电话:0902-2565025 咨询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1号第十三师行政服务中心1楼卫健委窗口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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