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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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7668463844300011901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水利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水利局 | ||
受理条件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三、《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四、其他条件:1、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2、申请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3、申请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域水利专项规划。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规划建设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4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节假日、组织专家现场勘察、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结时限内)。 | ||
联办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财政局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关于xxx 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1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2566084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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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2566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