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变更工伤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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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MB0W33610U4002014007003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十四师参保的单位,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情况下,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迎宾路1-1号团机关社会事务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689605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哪些情况需要变更工伤登记? 答: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 问:工伤职工本人能否变更工伤登记? 答: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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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6896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