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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生产方式或生产项目或生产类别)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生产方式或生产项目或生产类别)
事项编码 11990000MB1941777T20001230190001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条件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办理时限说明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其中现场审核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法定许可时限内。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咨询方式 0991-2896494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哪些证照?

答: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问:消毒产品申请变更,需要收取费用吗?

答:不需要,免费。

监督投诉 0991-963590991-289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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