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权限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终止)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权限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权限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终止)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010645435536601180700000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交通运输局(双河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交通运输局(双河市交通运输局) | ||
受理条件 | 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基本条件的要求。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4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交通出行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备案表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大厅二楼91号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9-2270373;咨询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大厅二楼91号交通运输局窗口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对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问: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时需提供的材料中要求要有必要的环境保障措施,按照GB/16739开业条件,环境保护条件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针对上述条件,是制定了相关制度后,并有效执行就可以了,还是需要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要求,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指: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或《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的环保措施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2018第1号令)规定,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或有喷涂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营者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可作为环境保护措施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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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2270359 |